关于印发《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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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印发<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粤工审[2016]91号

 

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经审会及顺德区总工会经审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2016年l1月3日


关于印发《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工审会发〔2016〕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 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经费审查 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 工会联合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全总第十 六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2016年10月13日


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第—条 为加强对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对同级工会和下一级工 会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真实性是指反映经费收支、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

  合法性是指经费收支、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效益性是指经费收支、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三条 经审会及其工会审计人员开展预算执行情 况审计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经审会 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业务, 也应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审会对同级工会、下一级工会及其纳入预 算管理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全部收入、支出、资产、负 债、净资产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执行是否有效;

  (二)预算执行、调整是否遵照《工会预算管理办 法》的规定;

  (三)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上级工会补 助资金以及项目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 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

  (四)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是否真实、完整,有无截 留应解经费、违规使用工会经费等问题;

  (五)“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开支是否合规,津贴补贴奖金发放是否合规等问题;

  (六)银行账户和现金管理是否合规,有无“小金 库”;

  (七)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 产权是否明晰,处置是否合规合法;

  (八)建设项目是否真实、合法、效益;

  (九)对外投资是否论证充分、程序合法、注重绩效;

  (十)往来款项是否手续齐备,及时对账、催收、清理;

  (十一)是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 施集中采购管理;

  (十二)历年审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

  (十三)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条 经审会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相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经审会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七条 经审会实行由审计组成员、主审、组长对审计业务进行分级质量控制。结合日常管理工作或者通过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等方式,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评估。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县级)以上工会。基层工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审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和《工会经费审查委 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工审会字 [2003]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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