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佛山市劳动模范的服务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劳动模范服务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市总工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农村。各级劳动模范(以佛山市总工会登记在册为准)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佛山市总工会指导佛山市劳动模范协会开展全国、省(部级)、市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下统称劳模)的行业归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弘扬劳模精神,宣传劳模事迹,推广劳模技术经验,加强劳模学习交流,开展劳模走访慰问,组织劳模体检休养及志愿服务等。
第五条 劳模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弘扬劳模精神,宣传劳模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创造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
(二)发挥劳模作用,开展劳模创新室创建活动,向各级人大、政协及组织人事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劳模人选。
(三)密切与劳模的联系,通过学习会、座谈会、交流会、分享会等,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劳模的意见和建议。
(四)维护劳模的合法权益,宣传和落实各级劳模的奖励及相应待遇。
(五)开展劳模走访、慰问,了解劳模实际状况,对困难劳模实施精准帮扶。
(六)加强劳模素质建设,为劳模成长和发展营造更多空间,引导他们做出更大贡献。
(七)关心劳模身心健康,落实劳模健康体检、劳模休养等政策。
(八)组织劳模志愿服务队,适时开展义工、义诊、义修、义演、宣讲、技术帮扶等劳模志愿服务。
第六条 劳模实行分级管理。产业与地方相结合,以地方管理为主;劳模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劳模所在的基层单位工会为主,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总工会报告。
第七条 劳模实行属地管理。以劳模的工资(或退休金)发放渠道为属地划分原则,没有工资收入且没有购买社保的劳模以户籍所在地为属地划分原则。
第八条 当市级以上劳模的工资(退休金)发放渠道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佛山市劳动模范组织关系转移申请表》(附件1);
(二)由劳模所在单位、原组织关系属地工会盖章;
(三)报给市总工会协调有关工会处理。
第九条 如有市级以上劳模去世的,由区总工会或市行业(产业)工会及时以书面加盖公章的形式报告市总工会,需附上劳模死亡(火化)证明或经与劳模直系亲属确认。
第三章 困难帮扶
第十条 全国劳模的困难帮扶主要以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帮扶制度为主。省部级劳模的困难帮扶主要以广东省总工会的帮扶制度为主。
第十一条 市级劳模困难帮扶具体分为困难帮扶和特困帮扶两类,资金由市总工会负责筹措。
(一)困难帮扶
1、主要用于缓解劳模本人或家属因患病、下岗(失业)和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以及因干旱、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的。着重解决劳模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疾病以及自付医疗费用支出较多等困难。
2、发放对象:以市级劳模为主。
(二)特困帮扶
1、主要用于缓解劳模本人因长期患病、医疗、下岗(失业)等原因造成的严重生活困难。
2、发放对象:市级以上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三)申报发放程序:
1、劳模本人填写申请表(附件2),征求基层工会或者镇(街道)工会等意见,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本人和家庭收入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病情诊断证明、下岗证明、子女就学证明、突发事件(如事故和灾情)鉴定报告等。
2、由基层工会或者镇(街道)工会进行入户调查或者向相关机构核实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拟申报补助的劳动模范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向上一级工会申报。
3、市总工会根据收到的申请表,统筹协调后通过转账的形式将帮扶金转到劳动模范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探视慰问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在每年的特殊节日,如春节前后、五一劳动节前后、国庆节前后,走访慰问劳模。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在劳模生病住院、去世等时候,走访慰问劳模或劳模家属。
第五章 健康体检
第十四条 全国劳动模范的体检时间和体检标准按照全国总工会的文件通知精神执行;省级劳动模范的体检时间和体检标准按照广东省总工会的文件通知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市级劳动模范和全国、省、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每两年体检一次,交错开展。
第十六条 市级及以上劳模体检费用由市总工会负责筹措。市总工会直管的劳模由市总工会组织体检,各区总工会管理的劳模由各区总工会组织体检。各区劳模体检结束后,各区总工会凭劳模签到表及医院发票向市总工会申请费用划拨。
第六章 劳模休养
第十七条 参照全国总工会和广东省总工会有关劳模疗休养政策文件,每年组织劳模分批参加疗休养活动。休养费用由市总工会负责筹措。
第十八条 劳模休养期间主要安排形势报告、交流座谈、健康体检、专题讲座、参观考察和文体活动等内容。
第七章 素质建设
第十九条 市总工会(或委托市劳模协会)根据实际工作开展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劳模开展各类素质教育培训活动。
第八章 劳模待遇
第二十条 劳模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命名表彰时由授予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凡获得劳模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申请入佛山市户籍、子女入学等方面获得相应加分。具体事项参见《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退休劳模的退休金政策由人社部门制定和执行。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或市劳模协会可协助有关咨询。
第九章 荣誉取消
第二十三条 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触犯刑律的;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
(四)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四条 取消劳模荣誉称号,由劳模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命名机关(授予单位)复核批准。
对被取消荣誉称号的人,由命名机关(授予单位)收回其荣誉奖章、证书,并停止其享有的有关待遇。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可参照本制度,自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佛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