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加快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高素质创新人才,市总工会将在全市开展佛山市“劳动模范创新室”创建工作。为规范“劳动模范创新室”的创建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三条 “劳动模范创新室”的主要任务:弘扬劳模精神,发挥劳模业务专长和技术优势,积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创新活动,推动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积极发挥劳模“传帮带”作用,开展技术培训、管理经验交流、服务经验交流等活动,着力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
第三章 创新内容与创建条件
第四条 “劳动模范创新室”是由在技术、管理、服务等方面有专长,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劳动模范作为负责人,并以劳模名字或团队的名字命名,同时有三个以上人员组成的创新团队。
第五条 “劳动模范创新室”的创新内容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
第六条 “劳动模范创新室”的基本条件:
(一)有党政支持:工会要争取劳模所在单位党政的大力支持;
(二)有劳模领衔:至少有一名我市范围内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荣誉和市级以上(含市级)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的劳模和先进人物;
(三)有专业团队:团队专业技术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相对合理,团队协作氛围浓厚;
(四)有场地经费:单位提供相对固定、满足工作需要的活动场所,及用于创新活动的专项经费;
(五)有攻关项目:每一至两年至少有一项立项或推进效果显著(两年以上的项目)的创新课题或攻关项目;
(六)有创新成果:
2.管理创新型、服务创新型工作室:在劳动模范的带领下,整个团队的管理、服务水平提升效果明显,取得较大的进步。
第四章 创建考评程序
第七条 创建“劳动模范创新室”的筹备工作
(一)创建单位和单位工会确定创建意向和创建目标;
(二)创建单位和单位工会确定劳模人选,组建工作团队,建立工作制度,选定场地,做好创建相关筹备和实施工作。
第八条 创建“劳动模范创新室”的申报和考评工作
(一)创建单位申报的时间为每年三月份;
(二)各区创建单位工会逐级向镇、区工会提出申报,由区总工会进行考评,提出初步考评意见。对于符合创建条件的,由区总工会向市总工会报送书面申报表(附件:《佛山市“劳动模范创新室”申报表》);
(三)由市直工委会管理的创建单位工会向市直工委会提出申报,由市直工委会进行考评,提出初步考评意见。对于符合创建条件的,由市直工委会向市总工会报送书面申报表;
(四)市直属企业创建单位工会直接向市总工会报送书面申报表;
(五)市总工会对符合创建条件的《劳动模范创新室》进行抽评并提出考评意见。
第九条 授牌
自2013年起,佛山市总工会每一至两年在“五一”期间命名一批佛山市“劳动模范创新室”,并进行授牌。
第十条 表彰措施
各级工会对特别优秀的“劳动模范创新室”、劳模负责人优先向上级推荐参与更高级别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
第五章 管理与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保障制度。创建单位应为“劳动模范创新室”工作提供适当工作场所,配备相应的基础设施,为“劳动模范创新室”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在开展业务工作、培养后备人才、加强培训交流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单位工会提供指导和服务,帮助“劳动模范创新室”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建立台帐制度。“劳动模范创新室”应建立创建活动台帐、创新成果台帐和成员发展台帐。所在单位工会应建立“劳动模范创新室”管理台帐,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劳动模范创新室”日常工作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市总工会给予一定的启动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市总工会将加强对佛山市“劳动模范创新室”的指导和服务。同时积极搭建交流平台,加强佛山市“劳动模范创新室”相互学习交流,促进共同提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将“劳动模范创新室”创建活动列入工会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要关心“劳动模范创新室”成员的成长进步,激发“劳动模范创新室”成员的创新创造热情,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创新室”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劳动模范创新室”的成果或做法。
第十六条 “劳动模范创新室”完成的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以及知识产权等的归属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佛山市“劳动模范创新室”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