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

发表时间: 来源:




广东省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

(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特制定《广东省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


  第一条 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被保障人因病在《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规定的二级(含二级,下同)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被保障人可按照本计划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被保障人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参加本计划。

  为保证被保障人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5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参加本计划保费标准为每人80元, 交纳保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计划。

  2.本计划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被保障人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保费不再返还。

  3.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计划的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被保障人只允许参加一次本计划,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计划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计划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计划的被保障人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 执行30天免责期。互助保障期满前30天内办理续保手续的,不再执行免责期,保障期满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仍须执行免责期。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本计划免责期为30日,首次参加的被保障人因病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被保障人免责期内住院治疗不享受住院津贴待遇;

  2.在互助保障期生效以后,被保障人在二级以上医院因病住院治疗,在同一住院治疗期间按有效住院治疗天数可以领取每日60元,最多不超过5400元住院津贴互助金;

  本计划中有效住院治疗天数是指被保障人在互助保障计划生效后扣除免责期的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为计算住院津贴的有效天数。

  3.互助保障期内因病住院且需要在异地住院治疗的被保障人,被保障人在二级以上医院,因病住院治疗的有效住院治疗天数,在同一住院治疗期间内可以领取每日50元,最多不超过4500元住院津贴互助金;

  4.被保障人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何种病因,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领取两次住院津贴互助金,互助会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者金额时, 被保障人住院津贴保障待遇终止;

  5.被保障人在免责期因病住院治疗的,或在计划期满没有继续参加本计划的,按照被保障人保障有效期内有效住院治疗天数计算被保障人应当领取的住院津贴;

  6.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必须提供国家规定的正式转诊单据,且转诊医院等级不得低于首诊医院,在住院津贴时间计算上视同一次住院。如果转诊医院等级低于首诊医院,则按照两次住院计算。


  第五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被保障人不享受本计划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计划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计划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被保障人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13.被保障人参加本计划前已经因病住院治疗的;

  14.被保障人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天数;

  15.疗养、体检、康复治疗;

  16.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导致的;

  17.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住院津贴互助金由被保障人本人受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被保障人住院治疗结束后,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互助会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经参保单位盖章的《互助金申请表》;

  2.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

  3.被保障人本人(或受益人、继承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4.确认书、被保障人所在名单页复印件;

  5.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医疗收费票据和出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6.被保障人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束后(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一年内不向互助会提出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7.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为维护被保障人权益,本计划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2. 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广东省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事业管理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3.本计划二〇一五年九月修订,自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前参保的则按原条款履行保障责任。


  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

  地    址:广州市越秀南东园横路5号广东工会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20-83861623(承保部)  020-83833759(理赔部)

  网    址: http://www.gdhzh.org.cn


简介2_副本.jpg

简介2_p2.jpg

简介3.jpg





主办:佛山市总工会
ICP备案号:粤ICP备05033682号
粤ICP备05033682号 电子邮件:fsic@foshan.gov.cn 工会服务热线:1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