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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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总工会,市总直管工委会、基层工会:

  《佛山市省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总工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区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印发的《佛山市困难职工认定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佛山市总工会

  2021年12月13日

  

佛山市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 (以下简称档案 )建立、管理工作 ,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规范困难职工家庭档案动态管理,夯实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基础,根据《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工会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佛山市工作的职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可依据规定程序,通过所在基层工会申请,经建档工会认定后建立困难职工档案,接受工会帮扶救助。

  第三条 各级工会应充分发挥工会帮扶拾遗补缺、救急济难的作用,加强困难职工建档帮扶与送温暖、互助互济、公益慈善的有效衔接,构建层次清晰、各有侧重的梯度帮扶格局,依托工会职工服务平台,实施工会常态化帮扶。

  (一)坚持“依档帮扶、精准施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建立档案,实施帮扶。

  (二)对于不符合建档条件但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家庭,可通过送温暖、职工互助互济、公益慈善等多渠道实施帮扶。

  (三)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引导和帮助困难职工家庭依法申请社会救助,推动、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纳入社会救助体系。

  第四条 坚持“谁认定、谁建档、谁管理”原则,市、区总工会负责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并接受上级工会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困难职工建档对象及建档标准

  第五条 困难职工档案建档对象包括:

  (一)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用人单位工作,且工作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包括覆盖建会的)的在职职工;

  (二)非本市户籍,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用人单位工作连续工作满一年(含)以上,且工作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包括覆盖建会的)的在职职工。

  第六条 困难职工档案以家庭为认定单位。

  第七条 困难职工家庭根据困难程度及致困原因实行分类建档,分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不高于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当年佛山市最新公布标准为准)。包括:

  (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各类较大刚性支出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困难职工家庭;

  (2)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职工家庭。

  (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不高于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职工家庭。

  (三)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所认定的疾病),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不高于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的年度刚性支出自付费用达5万元以上(以职工申请之日的所在月起前12个月为周期计算)。意外致困家庭的主要致困原因不包括子女上学、收入低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具体包括:

  (1)在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的职工家庭。

  (2)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职工或其家庭成员重大人身伤害或染病,产生数额较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3)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原因造成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第八条 对超过工会工作帮扶系统建档标准未能建档但确有帮扶必要的困难职工,市、区两级总工会以及有条件的镇(街道)总工会,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适当降低经济审查门槛,建立本级困难职工档案予以帮扶。

  本级困难职工基础建档标准为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不高于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

  第九条 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排除性条件:

  (一)子女在高收费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二)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三)存在无合理事由支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四)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五)拥有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代步的机动车、三轮摩托车等除外),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档案;但仅拥有1辆非申报当年购买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汽车的,可纳入相对困难、意外致困档案;

  (六)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七)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人口变动及财产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八)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九)户籍所在地已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异地务工人员,不再建档帮扶;

  (十)经区级以上总工会业务经办部门集体研究后确定不应建档的。


  第三章 家庭情况认定

  第十条 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或以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不计入家庭人口情形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家庭总人口结合户口簿、共同生活情况、供养关系等进行确认。实际共同生活而户口分离的家庭成员,由基层工会2人或2人以上入户调查确认后,可列入家庭总人口。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人均纯收入,是指“(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同期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家庭成员数÷12”。

  (一)职工家庭收入核算指标。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

  职工申报时提供的家庭收入如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数据不一致时,原则上以高者为准。如有特殊情形的,由建档工会酌情处理。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申请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若申报收入高于申请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2.家庭非薪资收入。指除工资性收入之外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利息、红利、房租收入、受赠款项等。

  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3.其他应该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职工家庭刚性支出仅包括以下情况:

  1.因病费用。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已申请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慢性病病种)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以及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

  2.因残费用。指职工或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辅助器械配备费用中剔除国家和地方补助政策后的个人实际承担费用。以上项目的服务机构需为政府机构、政府委派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

  3.意外事故费用。指职工家庭因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产生的自理自费自付的总金额,受损金额以政府机构、救援机构、保险机构等权威单位鉴定为准。

  4.因学费用。指子女上学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入学、入园费用核算上限参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和佛山市公办、民办学校(普惠性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确定。

  (1)就读幼儿一学年费用超过15000元的,按15000元核算(超过25000元的,视为高收费学校);

  (2)就读义务教育阶段非公办学校一学年费用超过15000元不足20000元的,按15000元核算(超过20000元的,视为高收费学校);

  就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一学年费用超过6000元的,按6000元核算;住宿一学年费用超过1500元的,按1500元核;

  就读全日制大学专科、本科一学年费用超过10000元的,按10000元核算(独立学院按15000元核算);住宿一学年费用超过1500元的,按1500元核算;

  (5)就读全日制研究生一学年费用超过18000元的,按18000元核算;住宿一学年费用超过1500元的,按1500元核算。

  (6)必要长途路费,指异地就读生往返家庭与学校间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按一年2趟4次计算。

  主管部门对以上教育收费标准予以调整的,按最新的标准确定。

  5.住房费用,指困难职工租住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以内房屋的费用。相关费用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标准核定计算。

  6.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累积计算。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应当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家庭主要成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或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如不能出具有关的无收入证明的,按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入。

  第十四条 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丧葬费和抚恤金以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明细为依据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离异有小孩的单亲家庭申报建档时,孩子由抚养方负责建档,并计算在家庭人口之中,有小孩抚养费的要计算在家庭非薪资收入中。

  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有如下情形之一,视为无劳动能力:

  (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到四级工伤伤残的;

  (三)经鉴定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

  (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长期患重特大疾病不适宜劳动的成年人(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所认定的疾病)。

  (五)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目前难以核查比对的家庭非薪资收入和其他家庭情况,以职工本人承诺,基层工会入户调查询问,基层公示情况为依据进行确认。


  第四章 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程序

  第十八条 困难职工家庭档案按照以下程序建立:

  (一)自愿申报。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佛山市困难职工(异地务工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及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签署承诺书,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授权工会组织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比对。

  (二)摸底调查。申报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应在收到职工书面申报材料后,及时申请职工通过走访、摸底调查等途径,掌握申报职工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健康状况、致困原因、家庭支出等情况,核实职工家庭困难情况。

  (三)评议公示。申报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结合摸底调查情况,对申报职工的申报材料和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须进行张贴公示并拍照,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在《佛山市困难职工(异地务工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上加具意见并盖章,将申请材料、公示相片等报上级工会核审。

  (四)复核上报。收到困难职工申报材料的镇(街道、产业、工委会、园区)工会,应严格对所属基层工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深入到困难职工家庭、基层工会进行抽查复核并提出审查意见后,将申报材料上报上一级工会。

  (五)认定建档。市(区)总工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本市户籍的职工家庭经济状况,可通过民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进行数据比进行核查;对外市户籍的或无法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核查的职工,应通过入户调查或材料复核等方式进行审核。

  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要及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对不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要将认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基层工会和困难职工本人,并退回申报材料。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职工进行申报时,须提供《佛山市困难职工家庭情况调查表》、本人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本人和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和工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住房信息、车辆拥有情况信息等。除此之外,不同类型的困难职工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一)低保户须提供户籍地政府部门颁发的《低保证》,领取低保金银行账户流水明细;

  (二)职工或共同生活家属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残疾证》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三)职工或共同生活家属患重大疾病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大额医药费发票;外购治疗用药需提供医生处方证明(医嘱)和正规药品销售机构发票;

  (四)职工或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辅助器械配备费用发票;

  (五)职工在读子女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产生的学费(保教费)、住宿费、长途路费有效凭证;

  (六)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困难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租住本地房屋的租赁合同和申请之月前6月的支付凭证;

  (八)异地务工人员须劳动合同或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加盖所在工会组织公章;

  (九)其他申报材料由各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档案退出

  第二十条  档案退出以家庭为单位,档案退出的情形有:

  (一)脱困档案:是指困难职工家庭致困因素消除,生活状况脱离困境,连续十二个月家庭月人均纯收入超过建档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列入脱困档案:

  1.因子女上学致困建档,受助家庭子女已毕业或就业;

  2.因病致困建档,受助家庭病人已治愈;

  3.其他由本级工会业务经办部门集体研究确定认可应列入脱困的档案。

  深度困难职工脱困后,给予一定时间渐退期,符合相对困难职工或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标准的纳入相应困难类型档案继续帮扶,防止返困。

  (二)注销档案:

  1.建档对象已经死亡的;

  2.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已经调离本单位的;

  3.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

  4.其他不符合建档要求的对象。

  第二十一条 建档帮扶的困难职工家庭自建档次年起须参加年度复核,不参加年度复核的困难职工家庭视为自愿退出帮扶序列。


  第七章 临时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但未能符合常态建档帮扶条件的,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较大困难的职工家庭,可以给予的一次性的适度救助。

  第二十二条 临时救助职工对象包括:

  (一)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用人单位工作,且工作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包括覆盖建会的)的在职职工;

  (二)非本市户籍,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用人单位工作连续工作满6个月(含)以上,且工作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包括覆盖建会的)的在职职工。

  第二十三条 临时救助标准

  (一)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自申请日起前6个月内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所认定的疾病),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较大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家庭收入情况: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不高于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且自申请日起前6个月内因病、因残、因意外等造成的刚性支出自付费用达5万元以上。家庭收入的认定范围和计算方式参照上述困难职工建档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不予救助情形

  (一) 因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

  酗酒等行为导致身体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因精神病导致上述行为的除外;

  (二)非功能性组织或器官整容、矫形手术等治疗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无法提供有效医疗费用单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家庭财产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参考困难职工建档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如申报职工家庭拥有2套非申报当年购买的商品住房,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进行变卖的,可根据职工实际困难情况,予以适度帮扶。

  第二十六条 临时救助程序和申请材料可参考困难职工建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临时救助申请以职工家庭为单位,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经急临时救助后仍存在较大生活困难的,次年可按照困难职工建档标准进行申报认定。


  第八章 困难职工家庭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包括困难职工和基层工会提供的纸质帮扶申报材料、相关凭证和公示材料等,以及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的电子档案等。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信息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 困难职工建立档案以家庭为认定单位,坚持一户一档案,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

  第三十条 坚持依规建档,依档帮扶,并在帮扶资金发放后30个工作日内,将帮扶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 动态管理。建档工会将困难职工信息完整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对困难职工信息及时更新,实现档案动态调整,并定期核查困难职工档案和帮扶救助信息,对遗漏的、返贫的要补充完善信息;不符合条件的、已经脱贫或死亡的要及时退出或注销,做到准确及时,真实客观。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应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共享、保密等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工作人员应当对困难职工的信息予以保密,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困难职工应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对于拒绝配合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暂不予建档。对于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帮扶救助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由所在单位基层工会追回之前骗取的帮扶救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要激励担当作为,鼓励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为等客观原因出现偏差失误的,督促有关人员纠错纠偏,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可免除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区及以下工会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办法,报佛山市总工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佛山市困难职工认定管理细则》同时废止,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佛山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主办:佛山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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