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工会法律服务事项补贴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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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工总字[2010]13

 

关于印发《佛山市工会法律服务事项补贴

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总工会,市总直管各工委会、有关基层工会:

现将《佛山市工会法律服务事项补贴支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总工会权益部反映。

 

附件:《佛山市工会法律服务事项补贴支付暂行办法》

              

   

 二○一○年四月八日

 

  

附件:

 

佛山市工会法律服务事项补贴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法律服务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范工会法律服务事项补贴支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总工会向接受委托办理法律服务事项的工会法律服务人员支付补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已包含承办法律服务事项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误餐等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对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补贴:

(一)解答法律咨询;

(二)代写法律文书;

(三)参加集体谈判;

(四)参与协商、调解;

(五)代理仲裁、诉讼。

第四条法律服务人员接受市、区总工会的安排,参加法律咨询活动的,补贴标准为每小时50元。

第五条代写法律文书的,视工作量大小,补贴标准为每份100元至300元。

第六条承办集体谈判法律事务的,按工作进展程度计付补贴:

(一)参与并完成集体谈判全部过程,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等集体合同的,补贴标准为每件5000元。

但集体合同内容相比于谈判前在增进职工利益上未取得实质性突破或者仅仅是重申法定劳动标准的,视为未完成集体谈判过程,补贴标准为每件2000元。

(二)参与集体谈判过程,并草拟了集体协议文本,但因谈判陷入僵局或者其它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等集体合同的,补贴标准为每件1500元。

(三)草拟并交由工会发出《集体协商要约书》,因用人单位拒绝进行集体协商,导致无法开展后续工作的,比照代写法律文书的补贴标准支付。

第七条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并起草和达成调解协议的,补贴标准为每件2000元;起草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比照代写法律文书的补贴标准支付。

第八条代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补贴标准为每件2000元。疑难复杂案件可视个案情况上调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件3000元。

上述补贴标准是办理一个阶段法律程序案件的补贴标准。已代理完一个阶段法律程序案件,根据市、区总工会委托继续代理另一阶段法律程序案件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支付补贴。

一个阶段法律程序未完结,非因承办人员过错提前终止法律服务的,如承办人员未开展实质性工作,不需支付补贴;如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可视情在减半标准额度内支付补贴。

第九条代理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群体性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按上述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100人以下的每增加代理一个当事人,增加补贴100元。101人以上的每增加代理一个当事人,增加补贴50元。

按前款规定计算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0000元。

第十条工会法律服务人员办结法律服务事项后,应按《佛山市工会法律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结案归档,市、区总工会应当在办理结案归档手续后一个月内支付补贴。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不予支付补贴:

(一)工会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服务事项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二)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服务事项的;

(三)经市、区总工会或者其它有关机关对法律服务事项监督检查,认定为办理质量不合格或者不负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四)有事实证明工会法律服务人员不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定的工会法律服务事项补贴标准,在办理委托手续之前,由市、区总工会与工会法律服务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市、区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工会法律服务事项补贴的审定工作,财务部门负责发放工会法律服务事项补贴。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佛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佛山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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